本人自愿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,愿意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各项考试规定,现郑重承诺:严格遵守考试的规定和守则,保证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考试,如有违反,自愿按学校有关违规违纪处理办法接受惩戒处理。坚决服从巡考教师管理,自觉遵守考试纪律。
1、严禁考试违纪、作弊;凡提供、传递、抄袭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信息资料的,或抄袭他人答卷或故意给他人抄袭等作弊行为,一经查实,将无学位。
2、无视考场规则,携带有关资料、电子设备、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及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,按考试作弊行为处理。
3、每场考试提前10~15分钟进入考场,需要听力试音的科目提前15分钟进场,进入考场后禁止大声喧哗。
4、禁止顶撞监考老师,与监考老师产生产生冲突。禁止扰乱考试秩序,无故影响他人考试。考试结束后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上交考卷,有序离场
5、考试期间如果有问题要向监考老师举手示意,请监考老师帮助解决问题。
6、考试期间如提前离开考场,需要将试卷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上交,出考场禁止大声喧哗。
7、通过不正当手段更改考卷或成绩单,故意损毁自己或他人试卷,恶意将考卷带出考场者,给予记过以上处分。
8、因考试对监考老师等有关人员无理取闹者,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处分。
9、窃取或有目的地通过其他手段获取并传播考试试题、答案等内容,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,造成严重后果的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10、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或协助他人代考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11、利用具有储存、接收功能的电子设备等其他高科技通讯设备作弊者,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。
12、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,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13、参加集体舞弊或罢考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,有预谋集体舞弊或罢考的组织者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